(2013)溆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夏某某强制猥亵妇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溆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3年8月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2013年9月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刑诉(2013)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姚思琪担任记录。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乔海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9日,被告人夏某某通过微信结识了刚来溆浦县城的贵州省福泉市黄丝镇女子申某某,6月29日晚9点多钟,被告人夏某某同申某某一起来到溆浦县城新怡丰宾馆8611房间,被告人夏某某在该房间里强行亲吻申某某的嘴巴,抚摸其乳房,并强行把申某某的短牛仔裤脱掉,后在被害人申某某跪地哀求下,被告人夏某某才放弃继续侵犯申某某。不久,申某某趁接朋友电话之机,逃离了该房间。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夏某某赔偿被害人申某某人民币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法律和量刑意见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9日,被告人夏某某通过微信结识了刚来溆浦县城的贵州省福泉市黄丝镇女子申某某,6月29日晚9点多钟,被告人夏某某同申某某一起来到溆浦县城新怡丰宾馆8611房间,被告人夏某某在该房间里强行亲吻申某某的嘴巴,抚摸其乳房,并强行把申某某的短牛仔裤脱掉,在其身上乱摸,在被害人申某某跪地哀求下,被告人夏某某才放弃继续侵犯申某某,后被害人申某某趁接朋友沈某某的电话时穿一条三角短裤逃离房间。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夏某某赔偿被害人申某某人民币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证明案发当天,她通过微信在溆浦县城加了一个微友,相约到本县怡丰宾馆611房间见面,在该房间,该微友强行猥亵她,后她趁接电话时跑出房间。并证明这个微友就是8611房间开房登记的人(即被告人夏某某)。2、证人证言①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她目睹一上身着短体恤,下身只穿三角内裤的光脚年轻女子在其工作的楼层,该女子说有人要害她,并讲要报警。于是她就将该女子带到五楼的房务中心去了;②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她在怡丰商务宾馆5楼房务中心上班,晚上10多钟,宾馆卫生员宋大姐带着一女子进来,这女子上身着一短袖衣,下身着三角内裤,光着脚,该女子向其求助的事实;③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10时许,她朋友申某某电话告诉她,说申某某在怡丰宾馆,她的微友要害她。沈某某马上赶到怡丰宾馆,在该宾馆服务中心见到了申某某,下身只穿了条内裤。后来他们就报了警。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概况。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误。4、相关书证①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夏某某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②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1份,证明被告人夏某某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③住宿登记表一份,证明2013年6月29日,溆浦县怡丰宾馆8611房间系被告人夏某某登记入住的事实;④收条及谅解协议,证明被告人夏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的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其在案发当天将被害人带至宾馆,后对被害人强制猥亵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的事实与被害人陈述相符。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在案发后能赔偿被告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 烨人民陪审员 刘美清人民陪审员 曾美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