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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商辖初字第0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告南通汉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南通银城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广通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楷铖集团有限公司、张信灼、郇恒杰、夏华机、徐金蕊、陈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南通汉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南通银城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广通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楷铖集团有限公司,张信灼,郇恒杰,夏华机,徐金蕊,陈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商辖初字第006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负责人王飚,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冒凌凌,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季平,该分行职员。被告南通汉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禹。被告南通银城担保有限公司,、上海路北。法定代表人张信灼。被告南通广通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信灼。被告江苏楷铖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大道西、张江公路南)。法定代表人张信灼。被告张信灼,男,1974年8月24日生,汉族。被告郇恒杰,女,1985年6月18日生,汉族。被告夏华机,男,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被告徐金蕊,女,1978年2月23日生,汉族。被告陈禹,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告南通汉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南通银城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广通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楷铖集团有限公司、张信灼、郇恒杰、夏华机、徐金蕊、陈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本案属涉及特定地域的系列案件之一,确有必要交由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已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宗建审 判 员  邵 玲代理审判员  杨 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