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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四川长金实业有限公司诉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长金实业有限公司,江油市军魂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保字第24号原告:四川长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漆青,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油市军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法定代表人:舒光斌,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长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四川长金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涪民保字第2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7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对原告四川长金实业有限公司以自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共22辆予以查封。经执行,实际冻结了被告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浩兴实业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497万元。现因保全期限届满,而原告四川长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尚未结案,原告四川长金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对上述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继续进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金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浩兴实业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497万元继续予以冻结;二、对担保物即原告四川长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牌号分别为川B0X**挂(购置价72800元)、川B09X**(购置价200600元)、川B1X**挂(购置价82000元)、川B09X**(购置价255000元)、川B1X**挂(购置价82000元)、川B08X**(购置价271200元)、川B36X**(购置价303000元)、川B33X**(购置价298000元)、川B1X**挂(购置价69000元)、川B1X**挂(购置价69000元)、川B33X**(购置价250000元)、川B41X**(购置价273000元)、川B31X**(购置价370000元)、川B41X**(购置价273000元)、川B34X**(购置价775000元)、川B0X**挂(购置价69000元)、川B32X**(购置价252500元)、川B0X**挂(购置价69000元)、川B32X**(购置价252500元)、川B35X**(购置价283600元)、川B35X**(购置价303000元)、川B37X**(购置价288000元)的共计22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继续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