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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互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东某某与祁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193号原告东某某,女,汉族,1978年10月29日出生,农民。被告祁某某,男,土族,1977年10月6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有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建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