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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初字第05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1与马×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马×,李×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民初字第05861号原告李×1,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被告马×,女,1950年3月27日出生。被告李×2,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原告李×1与被告马×、李×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泽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1、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1诉称:我的父亲李×3于2012年10月12日病故,其生前有一辆面包车,去世前曾留下口头遗嘱,明确表示该车由我继承,二被告均表示同意,并且写了书面材料。现我与二被告就该车继承发生争议,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我父亲的遗产2010年购买的银灰色东风小客车一辆(车牌号为京×)有我继承。被告马×辩称:对于原告的要求继承该车我没有意见。原告起诉书说的事实就是这么回事。经审理查明:李×3(2012年10月12日病故)与被告马×系夫妻关系,并共有二子李×1、李×2。李×3生前有一辆面包车,并明确表示该车由原告继承,二被告均写书面材料同意的原告继承。现原告与二被告就该车继承发生争议,故原告持诉称理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告父亲的遗产2010年购买的银灰色东风小客车一辆(车牌号为京×)有原告继承。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派出所证明、火化证明、电话笔录、行驶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李×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质证的权利。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李×3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马×、李×1李×2。现李×2、马×均书写书面材料同意争议车辆由李×1继承,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故对原告李×1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3的遗产东风牌银灰色小客车(车牌号为京×)一辆由原告李×1继承。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泽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