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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魏某甲、魏某乙与路某某、第三人魏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魏某乙,路某某,魏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魏某甲,女,汉族,1957年1月1日出生,小学毕业,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原告魏某甲儿子。原告魏某乙,女,汉族,1960年6月10日出生,初中毕业,现住邢台市高开区。委托代理人魏某丙,系魏某乙丈夫。被告路某某,女,汉族,1937年8月29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宋江峰,邢台市桥西区昌达法律服务所。第三人魏某丁,女,汉族,1954年2月18日出生,高中文化,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甲、魏某乙诉被告路某某、第三人魏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甲、魏某乙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甲、魏某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甲、魏某乙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魏某甲、魏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守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