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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丛晓义与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丛晓义;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丛晓义。被告王彬。原告丛晓义与被告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丛晓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丛晓义诉称:2010年1月16日被告王彬向我借款人民币3万元,当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来,我多次找到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还款,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3万元。被告王彬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6日,被告王彬向原告丛晓义借款人民币3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在质证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据一张。本院认为,被告王彬向原告丛晓义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彬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丛晓义借款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及邮寄费60元(原告垫付),由被告王彬负担,此款与上述判决一并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臧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