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终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陈小霞与陈道海(曾用名宜道海)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终字第16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女,1968年8月生,汉族,句容市人。委托代理人朱旺艳,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琪,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曾用名宜道海,男,1968年3月生,汉族,句容市人。上诉人陈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3)句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陈某甲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甲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书文审 判 员 黄 甦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