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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终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陈小霞与陈道海(曾用名宜道海)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终字第16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女,1968年8月生,汉族,句容市人。委托代理人朱旺艳,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琪,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曾用名宜道海,男,1968年3月生,汉族,句容市人。上诉人陈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3)句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陈某甲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甲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书文审 判 员  黄 甦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