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3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龙彪与湖南省中信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彪,湖南省中信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3468号原告龙彪,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先冬,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中信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湘府路天心区检察院二楼。法定代表人殷程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善燚,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峰,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彪与被告湖南省中信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彪撤回对被告湖南省中信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龙彪承担。审 判 员 谭小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