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宋某、蒲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蒲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446号原告宋某。原告蒲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蒲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其余1793元由原告宋某、蒲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