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民终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王虎旗、李明侠与王彤、吕新会,原审被告李钦卫、张景辉、宋宗理赠与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虎旗,李明侠,王彤,吕新会,李钦卫,张景辉,宋宗理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洛民终字第2553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虎旗,男,汉族。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明侠,女,汉族。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关社轻,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彤,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吕新会,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新会,女,汉族。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政伟,男,汉族。原审被告:李钦卫,男,汉族。原审被告:张景辉,男,汉族。原审被告:宋宗理,男,汉族。上诉人王虎旗、李明侠因与被上诉人王彤、吕新会,原审被告李钦卫、张景辉、宋宗理赠与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五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虎旗、李明侠及其委托代理人关社轻,被上诉人王彤、吕新会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政伟,原审被告李钦卫、张景辉、宋宗理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彤、吕新会系死亡人王金剑之女儿,妻子,王虎旗、李明侠系王金剑父,母,李钦卫、张景辉、宋宗理系王金剑生前打工工友,2012年2月6日晚,王金剑在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打工期间酒后意外坠海失踪,2012年7月23日,该院以(2012)伊立民特第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王金剑死亡。2012年10月26日,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王彤、吕新会及王虎旗、李明侠作为乙方达成捐赠协议,其协议主要内容为,考虑到王金剑家庭实际困难,东海岸公司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王金剑家属捐款陆万元,其捐赠款家庭内部分配由其家属协商处理。该案王彤、吕新会,王虎旗、李明侠分别在该协议上签名捺指印。因该款当时分配无果,故由李钦卫、张景辉、宋宗理三人共同保管,在协商分配该款时,李钦卫、张景辉、宋宗理作为中间证明人于2012年11月7日出具证明,其证明内容为:“关于王金剑死亡一事,经厂里研究补偿60000元钱,在给付时,厂领导把王金剑的父母、妻子、女儿和三位中间人都叫到面前,当面说:这些钱是厂里边对你们的照顾补助,主要是给王金剑女儿的,因为孩子年纪小,才6岁,还未成年,还有12年需要抚养,以后上学都要用钱,希望你们父母不要和孩子争这些钱,你们都是成年人,都还有劳动能力,可以自己养活自己,孩子是最可怜的。”但在分配该款时,由于王彤、吕新会和王虎旗、李明侠达不成一致协议,故此60000元现仍由李钦卫、张景辉、宋宗理办卡储存保管。原审法院认为:王彤、吕新会与王虎旗、李明侠均系死亡人王金剑的近亲属,共同接受了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的捐赠款60000元,该款虽名义上为捐赠款,但未明确受捐赠对象及数额,王彤、吕新会和王虎旗、李明侠亦达不成具体分配比例数额,故该款应按王金剑的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王彤、吕新会和王虎旗、李明侠均有一定份额的所有权。由于吕新会与王金剑系夫妻关系,其女儿王彤现年6岁,系未成年人尚需抚养及教育,需产生大量的费用,现王彤随其母吕新会生活,因此,该60000元捐赠款应首先分割给王彤、吕新会50%计30000元,用于王彤的生活、抚养、教育费用,其余30000元,由王彤、吕新会和王虎旗、李明侠平均分配,每人分割7500元。王彤、吕新会称该60000元系捐赠给王彤所有,虽有李钦卫、张景辉、宋宗理证言证明,但王虎旗、李明侠不予认可,且该款系该案王彤、吕新会和王虎旗、李明侠共同与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达成的协议,王虎旗、李明侠做为王金剑的父母,中年丧子,现年事已高,应依法分割该款项,但其主张吕新会不应分割,王虎旗、李明侠和王彤平均分配,每人20000元的辩称,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不予支持。李钦卫、张景辉、宋宗理作为管理该60000元款项的当事人,应在明确分割数额的情况下交出该款依法进行分配。王彤、吕新会和王虎旗、李明侠在庭审中虽同意调解,但王虎旗、李明侠未按规定时间到庭进行调解,李钦卫、张景辉、宋宗理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使该案无法调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李钦卫、张景辉、宋宗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三人保管的捐赠款60000元交付汇入伊川县人民法院案件款管理,开户行:伊川县农村商业银行豫港路支行,账号:00000006935546628012。二、上述60000元分配为,王彤、吕新会先行分割30000元后,其余30000元,王彤、吕新会、王虎旗、李明侠四人每人各分配75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王彤、吕新会负担500元,王虎旗、李明侠负担800元。宣判后,王虎旗、李明侠不服原审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原判决将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捐赠给我们的60000元捐赠款先分割30000元给二被上诉人后再让我们四人平均分配,这显然不公道,不平等。王金剑是我们的长子,从小我们给其养大,娶妻成家,我们二老没有花过他一分钱,现在他不幸意外身亡,白发人送黑发人,最悲伤的莫过于父母。王金剑生前的存款及所有遗产,二被上诉人都己据为己有,我们二人没有得到一分钱,而且在我儿失踪后,我们为寻找、打捞又花去了一万多元,这些钱都是我们借来的,本案所涉及的60000元,是浙江东海岸船业公司看我们二位老人可怜,动员职工捐赠的。当时由于儿子刚死亡,我们一家人沉浸在悲痛中没有分配,厂方让我们回家后协商处理,根本没有说过“主要是给王金剑女儿的”。一审中被上诉人出具的2012年11月7日李钦卫、张景辉、宋宗理的证明,根本不是三人所写,而且证人也没有出庭做证,此证明未经质证,根本不能做证据使用,而一审法院以此为据,判决先分割给二被上诉人30000元,这显然不公。王彤父亲不在,但他母亲可以抚养他,而我们年事已高,王金剑不在谁来养活我们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原判,将我们二上诉人应分配的捐赠款数额改判为每人15000元。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费用。被上诉人王彤、吕新会答辩称:l、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无论是在一审答辩、庭审中,还是在上诉状中均对以下事实无异议:①2012年02月06日晚王金剑在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打工期间酒后意外坠海失踪的事实;②王金剑被(2012)伊立民特字第3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07月23日已宣告死亡的事实;③2012年10月26日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及答辩人共同达成了60000元捐赠协议的事实;④原审被告张景辉、原审被告宋宗理、原审被告李钦卫系本案合法中间证明人,且出具有捐赠方有关捐赠意向证言的事实。由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有关规定,答辩人应当依法得到原审判决数额。2、原判决程序合法,证据充分。最后,上诉人认为“自己没有得到王金剑一点遗产,如今年事已高,无人养活”等更显荒诞与诡辩。①(2013)伊五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已经于2013年05月02日将王金剑的6万元“死亡补偿金”依法划分,其中上诉人分得1.5万元;②王金剑的个人账户存款及住房公积金,上诉人均已通过公证依法取得了继承(有证可查);③王金剑一家三口在村里近几年来的补贴、福利等均由上诉人领取(村里有证可查);④上诉人还不到退休年龄,身体强健,儿女双全,衣食住行无不具备,其何谈年事已高,无人养活⑤稚嫩的答辩人王彤失去了父爱,母亲又无经济来源,如今作为上诉人的爷奶还要剥夺母女依法应得的“保命钱”和唯一的住所,其良心与人性何在综上,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详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的权威与尊严。原审被告李钦卫、张景辉、宋宗理:未向法院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除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外,另查明在二审期间,被上诉人王彤、吕新会提交2012年10月28日和2013年6月16日上诉人王虎旗、李明侠分别收到王金剑死亡继承款6000元和公积金款6000元的两张收条。上诉人王虎旗、李明侠庭审中也认可其收到以上款项。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2012年2月6日晚王金剑在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打工期间酒后意外坠海失踪,2012年7月23日,王金剑被(2012)伊立民特字第3号民事判决宣告死亡,2012年10月26日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同达成了60000元捐赠协议。该款应做为王金剑的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因被上诉人吕新会与王金剑系夫妻关系,其二人所生女儿王彤年仅6岁,随其母吕新会一起生活,系未成年人尚需抚养及教育,需产生大量的费用。因此,一审判决该60000元捐赠款应首先分割给王彤、吕新会50%计30000元,用于王彤的生活、抚养、教育费用,其余30000元,由王彤、吕新会和王虎旗、李明侠平均分配,每人分割75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王虎旗、李明侠已在王金剑死后收到王金剑死亡继承款6000元和公积金款6000元,其再要求该60000元平均分割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王虎旗、李明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 玲审判员 王惠谦审判员 杨 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殷春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