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执字第5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祝远华、徐云泉、吴周远、顾春霞、徐子林、刘细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祝远华,徐云泉,吴周远,顾春霞,徐子林,刘细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祝远华、徐云泉、吴周远、顾春霞、徐子林、刘细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56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住所地合浦县法定代表人:付英,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祝远华,男,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徐云泉,女,汉族,居民,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吴周远,男,,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顾春霞,女,、,汉族,居民,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徐子林,男,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刘细利,女,,汉族,居民,住所地合浦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祝远华、徐云泉、吴周远、顾春霞、徐子林、刘细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合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祝远华、徐云泉、吴周远、顾春霞、徐子林、刘细利均没有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1735.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机构及房产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或房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机构及房产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或房产,依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564号案予以结案。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实,可依法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宗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庆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