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民初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夏思然、夏祖卫、夏俊林、王林、夏令新与郑鸿、李从鑫、孔建设、夏令典、夏海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思然,夏祖卫,夏俊林,王林,夏令新,郑鸿,李从鑫,孔建设,夏令典,夏海红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初字第01143号原告夏思然,男,汉族,1963年3月2日生,住太康县。原告夏祖卫,男,汉族,1980年1月14日生,住太康县。原告夏俊林,男,汉族,1965年1月4日生,住址同上。原告王林,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夏令新,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彭涛,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鸿,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生,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邓建军,男,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从鑫,男,1962年6月21日生,住淮阳县。被告孔建设,男,1969年4月21日生,住址同上。被告夏令典,男,汉族,1945年9月22日生,住太康县。被告夏海红,男,汉族,1970年3月5日生,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石永深,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思然、夏祖卫、夏俊林、王林、夏令新诉被告郑鸿、李从鑫、孔建设、夏令典、夏海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案申请撤诉,其理由是需继续收集证据,特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思然、夏祖卫、夏俊林、王林、夏令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丽英审 判 员 于新义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