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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民初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安荣爱诉被告毕金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荣爱,毕金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民初字第1946号原告安荣爱,农民。被告毕金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荣爱诉被告毕金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荣爱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常永军人民陪审员  张清池人民陪审员  李东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