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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胡晓春与南通鼎典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春,南通鼎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胡晓春。委托代理人戴燕、冯辉。被告南通鼎典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鸿飞。委托代理人张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春与被告南通鼎典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春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5.5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晓春负担。)审判员  余雪松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