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德莱比奥菲尔氨基酸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德莱比奥菲尔氨基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德莱比奥菲尔氨基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德莱比奥菲尔氨基酸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2011)长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执行人960878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吉林德莱比奥菲尔氨基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吉林德莱比奥菲尔氨基酸有限公司位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玉米工业园的房屋、土地、围墙予以评估后拍卖,现已拍卖完毕并将所欠本息14,336,072、2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尚宏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