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789号原告钱某,女,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南宫人。委托代理人钱广宇,男,系钱某之父。被告刘某,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遂考,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 判 长 乞国忠审 判 员 孙德华人民陪审员 许登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永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