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和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才秀诉被告XX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才秀,XX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和民初字第98号原告吴才秀。被告XX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才秀诉被告XX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才秀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才秀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才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吴才秀负担。审判员 胡华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