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卫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庞某某,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被告吴某某,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庞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庞某某以被告对自己的过错已有所认识并能写下保证,为了家庭及孩子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卢天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买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