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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00529号申请人:杜某某,男。被执行人:付某某,女。申请人杜某某申请执行付某某��婚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兴红初字第015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30日前履行义务,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兴执字第0052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德友审判员  于 双审判员  王仲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静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