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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1986年3月2日出生,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谷某某,男,汉族,1988年1月4日出生,农民,住巨野县。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谷某某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本院在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按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