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1986年3月2日出生,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谷某某,男,汉族,1988年1月4日出生,农民,住巨野县。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谷某某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本院在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按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