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执字第15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王红领与连振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领,连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1599-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领,女,1980年4月17日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连振杰,男,1962年10月24日生,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领与被执行人连振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请求,该案已执结。故应对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2)荣石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石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