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郭慧先、郭辉南等与郭大军物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慧先,郭辉南,郭惠君,郭慧珠,郭锡城,郭大军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3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慧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辉南。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惠君。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慧珠。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锡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大军。再审申请人郭慧先、郭辉南、郭惠君、郭慧珠、郭锡城因与被申请人郭大军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绍民终字第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慧先、郭辉南、郭惠君、郭慧珠、郭锡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1.原房产系祖传,五再审申请人均为共有权人,亦从未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按照1996年3月29日的翻建申请表上的签署意见,新房地基并非重新申请,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五再审申请人对讼争新房和宅基地均享有权益。2.二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错误,该法对本案纠纷没有溯及力。(二)二审认定新房的占地范围与老房的占地范围只部分重合错误,事实上是新房地基包含了全部老房地基。郭慧先、郭辉南、郭惠君、郭慧珠、郭锡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案双方当事人对郭大军拆除老房和建造新房的事实均无异议,因此老房屋物权自郭大军拆除时已消灭。由于现房屋系郭大军拆除老房屋后,经审批新建,而此时,五再审申请人均非当时诸暨市城关镇新东村村民,已不符合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条件,因此其均不享有该房屋及其所占宅基地的权益。五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中主张讼争新房系其与郭大军共建,但未有证据证明。故二审驳回五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五再审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本案没有溯及力,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综上,郭慧先、郭辉南、郭惠君、郭慧珠、郭锡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慧先、郭辉南、郭惠君、郭慧珠、郭锡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培良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