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商初字第0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乐清市汽车刮水器厂与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汽车刮水器厂,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3)徒商初字第0739号原告乐清市汽车刮水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马圣柏,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能达,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王伟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志龙、周菁,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汽车刮水器厂与被告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汽车刮水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5元,减半收取为958元,由原告乐清市汽车刮水器厂负担。审判员 李 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