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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周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张娟芬与施志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娟芬,施志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民初字第509号原告:张娟芬,农民。被告:施志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娟芬诉被告施志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娟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依法收取50元,由原告张娟芬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冯维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