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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执民字第3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陈樟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樟平,蒋锡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建执民字第3124号申请执行人陈樟平。被执行人蒋锡炎。申请执行人陈樟平与被执行人蒋锡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杭建梅商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元,诉讼费用人民币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锡炎去向不明,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杭建执民字第31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学青人民陪审员  黄春萍人民陪审员  徐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