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郧县行诉保字第0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建有、汪宏芬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孙建有,汪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行诉保字第00030-1号申请人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贵洲,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先东,男,系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申请人孙建有,男,汉族,农业户口,生于1970年10月6日,住郧县白浪镇寺沟村5组46号。被申请人汪宏芬(系孙建有之妻),女,汉族,农业户口,生于1976年4月4日,住郧县白浪镇寺沟村5组46号。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鄂郧县行诉保字第00030号行政裁定书,冻结了孙建有的存款21000元人民币,现因被申请人孙建有、汪宏芬已自动履行了缴纳义务,申请人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也向本院出示履行完毕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建有的存款21000元人民币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英审 判 员  吕明智人民陪审员  许新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