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昭化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4)昭化民初字第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白某某,男,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以给被告白某某6个月和好期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绍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