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5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李秀花与茅曦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花,茅曦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5429号原告李秀花,女,汉族,1956年7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德富,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栗银银,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茅曦辰,男,汉族,1988年11月8日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公园巷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花诉被告茅曦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秀芳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秀花负担。审判员 许曙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中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