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经开诉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5
案件名称
吴骏与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骏,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诉保字第00001号原告:吴骏,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汪爱华,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法定代表人:宋国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骏诉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骏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人民币17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7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禄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