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三初字第13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林广辉与杨清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广辉,杨清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三初字第1333-7号原告林广辉,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兴华,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清水,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3)冀民三初字第1333号民事裁定书,现本案已撤诉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清水坐落于冀州市滨湖东路永乐巷(土地证号为冀国用(1999)第48**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审判长 邢新同审判员 薄彦光陪审员 张秋菊二〇一三年十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会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