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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三初字第13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林广辉与杨清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广辉,杨清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三初字第1333-7号原告林广辉,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兴华,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清水,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3)冀民三初字第1333号民事裁定书,现本案已撤诉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清水坐落于冀州市滨湖东路永乐巷(土地证号为冀国用(1999)第48**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审判长  邢新同审判员  薄彦光陪审员  张秋菊二〇一三年十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会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