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阎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马明穗与张彦哲、张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穗,张彦哲、张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阎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马明穗。被告张彦哲、张向阳。本院在审理马明穗诉张彦哲、张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明穗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明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伍继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