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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阎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马明穗与张彦哲、张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穗,张彦哲、张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阎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马明穗。被告张彦哲、张向阳。本院在审理马明穗诉张彦哲、张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明穗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明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伍继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