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刑执字第3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曹成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成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480号罪犯曹成飞。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01)益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成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7日作出(2001)湘刑终字第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9日作出(2002)刑复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曹成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7月13日和2007年3月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12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曹成飞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3年劳动竞赛活动中完成目标任务。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46.8分,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曹成飞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曹成飞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成飞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贤刚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聂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