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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李有平、马昌典、林永、谢玉洪、唐祥龙、胡湘友、张友华、戴秋妹、张红英与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新宁分公司、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平,马昌典,林永,谢玉洪,唐祥龙,胡湘友,张友华,戴秋妹,张红英,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新宁分公司新宁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701号原告李有平,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原告马昌典,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原告林永,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原告谢玉洪,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原告唐祥龙,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原告胡湘友,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原告张友华,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原告戴秋妹,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原告张红英,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委托代理人顾国君,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银芳,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新宁分公司新宁分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号。负责人唐红刚,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福东,系该分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健学,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追加)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新宁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魏源路汽车北路。法定代表人王宏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有平、马昌典、林永、谢玉洪、唐祥龙、胡湘友、张友华、戴秋妹、张红英与被告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新宁分公司新宁分公司、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新宁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李有平、马昌典、林永、谢玉洪、唐祥龙、胡湘友、张友华、戴秋妹、张红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平、马昌典、林永、谢玉洪、唐祥龙、胡湘友、张友华、戴秋妹、张红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040元,由原告李有平、马昌典、林永、谢玉洪、唐祥龙、胡湘友、张友华、戴秋妹、张红英负担。审 判 长  雷鸿鸣审 判 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夏久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焦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