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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罗素梅、刘万林与长春市宽城站前股份合作公司、刘淑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素梅,刘万林,长春市宽城站前股份合作公司,刘淑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975号原告罗素梅,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步显亭,男。原告刘万林,现住长春市南关区。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磊,长春市宽城区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春市宽城站前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浙江路6-2号。法定代表人刘淑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艳香,吉林中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淑通,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素梅、刘万林诉被告长春市宽城站前股份合作公司、刘淑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素梅、刘万林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素梅、刘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素梅、刘万林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洪武代理审判员  李 萌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