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郑州九福牛乳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办事处西史赵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九福牛乳业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办事处西史赵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665号原告郑州九福牛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爱珍。委托代理人郭红丽,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红文,男,1935年6月28日出生。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办事处西史赵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原名: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西史赵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冉海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九福牛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办事处西史赵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启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