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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万盛、宁海久泽文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290号原告: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东路298号。法定代表人:邱智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某,该公司职工。被告:王万盛。被告:宁海久泽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桥头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万盛。被告:宁海县图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梅林街道伍富路98号。法定代表人:干群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干群欣。本院在审理原告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万盛、宁海久泽文具有限公司、宁海县图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干群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马绪良审 判 员  蒋益芬人民陪审员  刘明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宋 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