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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岱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胡献保与朱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献保,朱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14-1号原告胡献保。委托代理人牛宏伟,泰安岱岳松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俊,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献保与被告朱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沪A×××××号小型客车一辆,期限一年,查封日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之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