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岱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胡献保与朱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献保,朱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14-1号原告胡献保。委托代理人牛宏伟,泰安岱岳松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俊,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献保与被告朱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沪A×××××号小型客车一辆,期限一年,查封日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之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