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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单文俊与周慧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文俊,周慧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单文俊,男,汉族,1958年1月2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周慧霞,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文俊与被告周慧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文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单文俊以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文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文俊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