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淄民一终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华忠与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铁冶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铁冶村村民委员会,张华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淄民一终字第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铁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战洪清,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金刚,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忠,农民。上诉人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铁冶村村民委员会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铁冶村村民委员会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铁冶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铁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如和解协议不能履行,则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上诉人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铁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永成审 判 员 李灵福代理审判员 杨继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