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树光,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惠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京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