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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树光,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惠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京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