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初字第5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梁为军与梁为军、赵喜英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梁为军,赵喜英,王中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5513号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高长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兴华,该公司员工。被告梁为军。被告赵喜英。被告王中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为军、赵喜英、王中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房津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