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5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梁为军与梁为军、赵喜英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梁为军,赵喜英,王中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5513号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高长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兴华,该公司员工。被告梁为军。被告赵喜英。被告王中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为军、赵喜英、王中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房津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