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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渭民执备字第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高某申请执行吴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渭民执备字第00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被执行人吴某,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咸民一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吴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被执行人吴某在王某娥或吴某怡名下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