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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一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刘忠华与王文英、姜永贵、粘洪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华,王文英,姜永贵,粘洪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一初字第769号原告刘忠华,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房金龙,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英,住永吉县。被告姜永贵,住永吉县。被告粘洪瑞,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华与被告王文英、姜永贵、粘洪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刘忠华负担。审判员  吴延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卞吉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