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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民一初字第02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2462号原告:吴某,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徐某甲,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吴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某诉称:2005年,原、被告在上海务工时相识,之后便同居。××××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徐某乙。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池州市贵池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毒打原告,不顾家庭,原告生病,被告也不给钱治疗。2009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双方所生之女徐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3、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的离婚后生活帮助资金。徐某甲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外务工时相识,××××年××月××日在池州市贵池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诉称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多次争吵,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双方所生之女徐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3、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的离婚后生活帮助资金。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原告虽诉称双方婚后经常争吵,但双方之间并无原则性的分歧及矛盾。原告现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未能提供证据,应当认定其缺乏事实依据,故其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今后增加沟通与交流,相互体谅相互信任,注重培养感情,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长明代理审判员  姚 丽人民陪审员  李有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