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培与张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张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1993号原告刘培。委托代理人李付英,被告张见辉。原告刘培与被告张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培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3年9月26日向张见辉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付荣到庭参加诉讼,张见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培诉称,张见辉欠刘培经济帮助款10000元,承诺2013年7月12日前还清,但至今未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张见辉支付欠款10000元。张见辉未答辩。根据刘培的起诉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培要求张见辉支付欠款10000元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针对争议焦点,刘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张见辉向刘培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张见辉欠刘培经济帮助款10000元事实存在。经本院综合审查,该欠条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该证据材料,本院予以采信。针对争议焦点,张见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刘培与张见辉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2年7月6日在长垣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刘培以张见辉用欺骗的方法骗取离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的离婚证,审理期间,经协商,双方同意由张见辉给付刘培经济帮助款10000元,刘培撤回起诉,张见辉当场向刘培出具了欠条一份,后经催要,张见辉一直不予支付,刘培起诉来院,要求张见辉支付经济帮助款10000元。本院认为,张见辉与刘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由张见辉给付刘培经济帮助款10000元的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张见辉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履行给付义务,故对刘培要求张见辉给付1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见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培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见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振江审判员  于建社陪审员  扣田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庆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