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巨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的(2013)巨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某甲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程序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巨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会超执行员 李群勇执行员 田 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玉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