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民一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一初字第00113号原告:刘某,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某,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储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