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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临沂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亓树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邹民催字第18号��请人临沂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亓树生,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临沂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9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临沂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的邹平浦发村镇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32000051/21232473,票据金额为5万元,出票人为邹平县顺达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山东天地缘实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2年12月3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沂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 芳审判员 李峥嵘审判员 孙作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庆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