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民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闫长江与魏新安、刘引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长江,魏新安,刘引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255号原告闫长江,男。被告魏新安,男。委托代理人李新才,男。推荐单位:三原县城关镇南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刘引弟,女。系魏新安之妻。委托代理人李新才,男,推荐单位:三原县城关镇南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长江与被告魏新安、刘引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长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闫长江负担。审 判 长  孙房房代理审判员  刘 斌代理审判员  崔小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建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