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闫长江与魏新安、刘引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长江,魏新安,刘引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255号原告闫长江,男。被告魏新安,男。委托代理人李新才,男。推荐单位:三原县城关镇南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刘引弟,女。系魏新安之妻。委托代理人李新才,男,推荐单位:三原县城关镇南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长江与被告魏新安、刘引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长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闫长江负担。审 判 长 孙房房代理审判员 刘 斌代理审判员 崔小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建平 百度搜索“”